2024年,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以下简称核三司)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结合实际,推进以案为鉴专项治理,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突出实绩。
一、坚决扛牢政治责任,高效落实指示批示
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支部活动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与北大、中核矿业科技等单位开展联学联建党日活动,并且自编党纪知识试题,组织全体党员集中统一答题,“考学结合”学习党内法规。组织青年干部参加“关键小事”调研攻关活动,选派新入职的年轻干部赴扶贫村开展“根在基层”调研。结合实际,开展以案为鉴专项治理,全面修订权力事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览表、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和规章制度汇编,制度建设成果得到驻部纪检组肯定。
扎实落实指示批示。 深入学习领会关于某核素重要批示精神,制定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工作计划和10余项具体举措,完成国内外某核素环境监测及排放情况等3个分报告。举一反三,高效落实部领导“两个穷尽”要求,督促营运单位持续开展相关工作。
深入开展伴生放射性废物隐患排查。 落实关于伴生矿尾矿渣环境风险的重要批示精神,联合固体司组织、指导全国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为期两年的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已完成前期准备和全面排查,共排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375家,其中有历史遗留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无主企业25家。
全力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法典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相关省份开展排污许可、区域电磁环境调查等立法关键制度的试点。放污法纳入法典的修订也取得阶段性进展,主要制度设计已被采纳。
真抓实干推动核技术应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改革创新,联合国家卫健委等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互认监测资质,减轻医疗机构负担。2024年,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建造质子治疗系统等单位颁发20张辐射安全许可证(远超过去三年总和),助力核医学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部领导重要批示,印发《化工企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格式和内容(试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化工厂安全生产事故叠加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
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项首创性工作迎来硕果
首次试点监督帮扶圆满完成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 针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方面的短板,以落实全国生态环保大会会议精神为契机,开展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以二类放射性物品、一类放射源和乏燃料为例,在3个省开展试点监督帮扶,全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100余名监管人员观摩生态环境部对典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示范,大大提升地方运输安全监管水平。
创新研究聚变装置监管要求。 充分调研国际国内可控核聚变发展及监管动态,创新提出“不套用裂变监管体系,始终保持前瞻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国际性”的聚变监管原则,起草分级分类的管理建议。
三、坚持守正创新,持续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代化
在服务保障上持续发力。 加快后处理领域技术储备,重新组织成立后处理工作专班。持续推进伴生矿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首都地区两座大型研究堆本体退役阶段安全。全力做好特高压电网、大型信息发射设施等重大项目环评审批保障。加快推进核燃料循环领域法规标准体系制修订计划。
在开拓创新上挖掘潜力。 深化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管改革,探索优化核燃料循环设施环评安分审批管理,跟踪“两张皮”、误报警等问题的落实。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许可政策。持续关注国外聚变监管动态,推进聚变装置安全监管要求制定。开展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有条件解控研究等工作。
在监督管理上提升合力。 针对关停铀矿退役等重点项目加强与行业部门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积极寻求电磁立法“最大公约数”。与运输部门继续协调地方废源收贮车辆的取证及后续使用。继续坚持与原子能、中国铀业等集团公司的二级机构定期交流工作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向下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总结,发布监督检查程序,形成加强各级运输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编制输变电项目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核实要点,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输变电项目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在国际舞台上展示实力。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在2025年3月的第八轮联合公约履约时充分展示我国的良好实践和良好业绩。积极开展国际聚变装置监管经验交流。在中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协定框架下开展第五工作组年会与放射源安保培训等。
2025年,核三司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学习型加强协同配合,创新工作举措,推动全年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